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被继承人死亡后,保险继承范围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并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修正)》(法释〔2015〕2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问题十一、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具有现金价值,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处理意见:首先,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其次,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再次,如果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的保险金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规定:“(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与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投保人投保的保险,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现金价值的一半应当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刘某、张某等与邹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桂0302民初981号)中认为,参照《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一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二节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第4条规定,被告邹某在与被继承人刘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投保人投保的保险在被继承人刘杰死亡时现金价值的一半应当作为被继承人刘杰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