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登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在实践中,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若一方辩称股权变更登记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法院是否会支持该观点呢?让我们通过分析一个类案来揭晓答案。
在【(2023)京0115民初19407号】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高某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17年4月10日,高某某与李某某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第4条约定:股权、股票、债券、基金、银行存款等:股票、债券、基金、银行存款等不进行分割。双方不得对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银行存款等存在隐瞒、转移等行为。对于双方持有某公司的股权,总实际缴纳资本金25.5万元,其中男方40%股权,实际缴纳现金出资8.7万元,男方同意将其名下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女方(办理时限为离婚后的2月内)。截止到开庭之日,李某某仍系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40%。
法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股权系登记的动产物权,故高某某请求李某某将40%的股权登记至高某某名下,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高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其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依据《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某公司股权的分割,李某某同意将其名下持有的40%股权无偿转让给高某某,办理时限为离婚后的2月内。李某某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某公司40%股权转让给高某某,故对高某某要求李某某将其名下某公司40%股权转让至高某某名下,并协助高某某办理工商登记信息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通过该案可以得出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此类案件系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并非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