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

为购房“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存在很多夫妻双方为了在购买房屋时获取相关的政策优惠,以“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城市房屋限购政策的情况。因协议时双方都明知协议的真实目的,情感上不会真的“离婚离家”,所以多在制定协议时不够慎重。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假离婚的存在,夫妻双方一旦签订离婚协议,在法律上双方就不再是夫妻,由此而带来的一些列变化双方都必须承受。婚姻不是儿戏,以“假离婚”这种不诚信的方式谋取利益,最终可能会因为利益丢掉婚姻。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某起离婚纠纷案例中,孙某(男)与张某(女)经过三年的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生活幸福并育有两个女儿,2011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中列明现有房产一套归男方所有(尚欠房贷有男方自己承担),两个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男方在离婚后三天内补偿女方100万元。办理离婚手续第二天,张某以个人名义购置市区房产一套。2012年5月两人登记复婚,并于次年生育一子。近年来,双方当事人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2月至今,男方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及现有财产分配没有过多异议,但女方坚持男方履行离婚协议中确定的补偿其100万的要求。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三个子女随原告孙某共同生活,被告张某支付三子女抚养费,原告孙某于一次性补偿被告张玉莲款100万元。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双方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予以准许,但女方主张的由男方补偿其一百万的要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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