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

涉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和家事代理等情形所产生的债务。生效判决已判令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所负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债权人若有证据可证实保证人是为家庭利益所作担保,并另行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担保人因担保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实务中存在的主要情形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双方共同投资的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双方共同投资公司的流动资金使用,应认定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且借款发生后,夫妻另一方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应认定该方对借款事实明知或者予以追认,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在(2020)最高法民申2755号 黄连香与衷惟国、申华平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案中,关于案涉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借款人系华平公司,华平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申华平及公司监事黄连香系夫妻关系,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其家庭收益,故华平公司实际是申华平和黄连香夫妻共同经营,申华平为华平公司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实际上也是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责任。(2018)赣民终597号生效判决确认黄连香系华平公司监事的事实,与华平公司工商登记公示信息相一致,足以证明黄连香的监事身份,无需对工商登记档案中涉及黄连香的笔迹进行鉴定。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担保债务系申华平与黄连香的共同债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关于黄连香所述案涉债务属套路贷问题,案涉债务已经84号判决确认,黄连香如认为该案判决错误应另行主张。原审判决认定黄连香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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